关于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的通知(浙越外发〔2015〕67号)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对象
学校正式在编的教师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未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任条件
(一)首次聘任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岗位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及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岗位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及以上;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岗位任职要求。
4.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岗位任职要求。
(二)首次聘任中级级专业技术岗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满一年),岗位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及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能胜任任职要求。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表》及相关材料,每年6月、12月集中申请办理两次;
2.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表现进行审核,符合任职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
3.学校人事处审核汇总后对拟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校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审批聘任,发文公布,发放聘书。
四、其他规定
1.聘任岗位必须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规划内,按岗聘任;既担任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又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首次认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
2.聘期三年,聘期考核文件另行制定。
附件: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表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