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人员无法外特权
教职人员无法外特权
浙江日报评论员
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包国华及其妻邢文香等多名骨干,因被部分教徒举报借教会大肆敛财,侵吞教徒奉献款,并故意隐匿、伪造会计凭证,阻挠依法审计,还多次煽动不明真相的信众扰乱社会秩序,日前被金华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没有限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法治的要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没有例外,也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任何宗教信徒或教职人员,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只要违法,都要接受法律惩治,绝不允许有法外特权。如果放纵教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就有违法治精神,既是对宗教信徒的不公平,也与宗教本身所提倡的公序良俗背道而驰。
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一切宗教团体都主张,教徒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法对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
从宗教自身良性发展的角度而言,作为宗教教职人员,也必须依法守法,因为其行为代表着所信仰宗教的价值准则,可谓“言为士则、行为世范”。教职人员只有依法守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
由此可见,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部分教职人员,所保护的是大多数信众的利益,维护的是宗教本身的形象。任何隐藏在宗教活动背后的违法行为,任何形式的借宗教谋取私利的行为,都要承担以身试法的后果。对涉嫌违法的教职人员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一定能得到相关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众的理解和支持。只有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才能切实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让浙江这片土地更加和谐稳定。